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寻某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A、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B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寻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A,住所地(略)。

负责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B,住所地(略)。

负责人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寻某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A(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A)、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B(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B)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德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志清、黄某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A的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B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寻某某诉称,原告寻某某为湘x号中型客车(以下简称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A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向被告某保险公司B购买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2007年7月27日8时许,寻某某驾驶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车受损、多人伤亡,交警部门认定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09年8月28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和法院判决,此次事故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x.56元,寻某某根据责任份额应承担经济损失x.1元。寻某某向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投保后,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应赔偿寻某某经济损失x.1元,但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仅赔偿经济损失x元,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赔偿经济损失x.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A辩称,某保险公司A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但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A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且赔偿数额超过了应赔偿的数额,因此,某保险公司A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B辩称,原告向某保险公司B投保属实,某保险公司B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但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B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因此,某保险公司B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寻某某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某保险公司A出具的《机动车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B出具的《保险单》,拟证明寻某某为客车向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投保的事实;

2、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和责任认定;

3、浏阳市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拟证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调解情况和寻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

4、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损失凭证,拟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各项损失的由来及计算依据;

5、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定损单及相关费用凭证,拟证明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损失情况;

6、(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交通事故中责任分配的比例及已经判决的损失赔偿情况;

7、《证明》及相关证件,拟证明寻某某的诉讼地位。

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6、7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是寻某某与交通事故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并未参与调解,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对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损失可以拒赔;对证据4、5中的有关损失及损失凭证有异议,认为这些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予以核减。

被告某保险公司A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拟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有的不属于医保范围,应当予以核减。

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寻某某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核减;被告某保险公司B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B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赔款收据》、《付款通知单》,拟证明某保险公司B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2、《平安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拟证明某保险公司B的赔偿范围及权利义务关系。

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寻某某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但认为这不能证明某保险公司B核减医疗费用的标准及某保险公司B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某保险公司A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查核实,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寻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5、6、7,被告某保险公司A提交的证据1,被告某保险公司B提交的证据1、2,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客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浏阳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鸿运公司),实际为原告寻某某投资购买,寻某某为客车的实际经营者和受益人。2006年1月13日,寻某某与大鸿运公司签订了《营运客车挂靠经营合同书》,约定寻某某将其购买的客车挂靠于大鸿运公司营运,自负盈亏,大鸿运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300元。2006年8月11日,大鸿运公司代寻某某为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A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某保险公司A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为大鸿运公司;被保险车辆为客车;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x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元/座X19座;保险期间为2006年8月20日0时起至2007年8月19日24时止。《机动车保险单》特别约定: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车损免赔额300元;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3.本保险车辆的车辆损失险最高赔偿计算金额以实际价值为限。《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1.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3.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4.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1.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2.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4.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与其它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5.第二十二条,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车上人员的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日,大鸿运公司还为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B购买了责任限额为x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8月19日0时起至2007年8月18日24时止。2006年12月31日,大鸿运公司又为客车向某保险公司B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某保险公司B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为大鸿运公司;被保险车辆为客车;承保险种为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人赔偿限额x元(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21日0时起至2008年1月20日24时止。《机动车保险单》特别约定:每座责任限额为x元,各分项赔偿限额为:死亡责任x元、残疾(含烧伤)责任x元、医疗费用责任x元、财产损失责任5000元、法律费用责任x元。《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约定:1.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非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五)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七)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3.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本公司按照核定载客人数与实际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的比例进行赔偿,但是核定载客人数10%以内的免票儿童不计入实际载客人数;4.第十四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5.第十六条,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6.旅客是指持有效客票乘坐客运车辆、或按承运人规定可以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旅客不包括驾驶人及其他乘务人员。2007年7月27日8时许,寻某某驾驶客车(核载19人)搭乘谢某某等21名乘客(乘客包括伤亡人员18人,未受伤人员伍某、周某、喻某某3人),沿G106线从浏阳市X镇往浏阳方向行驶至x+400M处,遇周某驾驶的湘x号中型货车(以下简称货车)相对而来,由于寻某某占道行驶,致使两车相撞,客车侧翻后,又与尾随货车而来的何某某驾驶的湘x号警车(以下简称警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谢某某等17人受伤和柳某某、张某2人(均为客车乘客)当场死亡及3台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寻某某等人分别向交警部门和各保险公司报了案(货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投保、警车向某保险公司A投保),受伤人员被送往浏阳市中医医院和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各项费用列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客车被送往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报废,寻某某为车辆报废支付施救费1700元,收回车辆报废残值1000元,警车被送往汽车修理厂修理,共用去修理费5345.91元、施救费920元、检测费200元、拆检费100元,合计6565.91元,货车无修理票据。2007年8月5日,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寻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2009年8月28日,浏阳市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解,寻某某与事故的受害人或其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浏阳市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写明:寻某某赔偿下列经济损失:1.赔偿谢某某经济损失x.58元(包括医药费x.1元、误工费1960元、护理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法医鉴定费100元、后期医药费5000元、拾级伤残残疾赔偿金6235.48元、交通费600元);2.赔偿彭某经济损失5574.2元(包括医药费3734.2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后期医药费1100元(协商)、交通费100元);3.赔偿焦某某经济损失x.17元(包括医药费x.3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2元、法医鉴定费500元、后期医药费3000元、拾级伤残残疾赔偿金1558.87元、交通费400元);4.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x.78元(包括医药费8146.3元、误工费4020元、护理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法医鉴定费100元、后期医药费(含取内固定物费)4000元、拾级伤残残疾赔偿金6235.48元、交通费200元);5.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x.92元(包括医药费x.92元、误工费1780元、护理费1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6元、法医鉴定费500元、后期医药费8000元、交通费400元、财物损失(手机、衣服)1100元);6.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x.02元(包括医药费x.24元、护理费1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32元、法医鉴定费500元、后期医药费3000元、拾级伤残残疾赔偿金6666.78元、交通费721元);7.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x.18元(包括医药费6431.7元、误工费520元、护理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4元、法医鉴定费100元、后期医药费2000元(协商)、拾级伤残残疾赔偿金6235.48元、交通费200元);8.赔偿戴某某经济损失8657.5元(包括医药费3657.5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后期医药费、交通费等计5000元);9.赔偿寻某某经济损失3200.5元(包括医药费2200.5元、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药费、交通费等计1000元);10.赔偿柳某某经济损失5345.7元(包括医药费2577.7元、护理费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元、后期医药费1800元(协商)、交通费400元);11.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x元(包括医药费6874元、误工费1360元、护理费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2元、法医鉴定费400元、后期医药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12.赔偿寻某某经济损失4475.4元(包括医药费1655.4元、误工费100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后期医药费2000元(协商)、交通费500元);13.赔偿陶某某经济损失6299.1元(包括医药费3231.1元、误工费188元、护理费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元、后期医药费2000元(协商)、交通费500元);14.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4023.8元(包括医药费1397.8元、误工费、护理费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后期医药费1800元(协商)、交通费400元);15.赔偿李某经济损失6875.6元(包括医药费2535.6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后期医药费3200元(协商)、交通费500元);16.赔偿柳某某亲属经济损失x元;17.赔偿张某某亲属经济损失x元;18.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928.7元(即医药费3928.7元);19.赔偿唐某某经济损失x.5元(即医药费x.5元);20.赔偿警车经济损失6565.91元(包括车辆损失5345.91元、施救费920元、检测费200元、拆检费100元);21.赔偿客车经济损失x元(包括车辆损失x元、施救费150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金额为x.56元。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列明的各项经济损失的审查核实,确认:客车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核减缺乏依据的后期医药费x元外(其中包括彭某1100元、廖某某2000元、柳某某1800元、寻某某2000元、陶某某2000元、杨某某1800元、李某3200元),为x.95元;客车上死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为x元;警车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为3928.7元;客车的经济损失为x元(客车定损时确定按全损处理,而客车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为x元,因此,客车的经济损失为:x元+施救费1700元-残值1000元=x元);警车的经济损失为6565.91元。另外,唐某某的经济损失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列明的医药费x.5元外,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还判决赔偿唐某某各项损失x元(其中,中华保险公司在货车交强险中赔偿x元,某保险公司A在警车交强险中赔偿x元,某保险公司B在客车承运人责任险中赔偿8460元,某保险公司A在客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赔偿282元,中华保险公司在货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3746元)和精神抚慰金x元(其中,寻某某赔偿7000元,周某某赔偿3000元)。以上确认的经济损失合计金额为x.56元,核减(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x元外,还有x.56元未明确由谁给予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A预付赔偿款x元,某保险公司B共支付赔偿款x.73元(其中,x.73元是预付赔偿款,8460元是支付(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赔偿款,80元是支付(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受理费)。

另查明,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徐某某,实际为周某某、徐某某夫妻共同投资购买并共同经营。2007年3月5日,徐某某为货车向中华保险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x元的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3月6日0时起至2008年3月5日24时止。同日,徐某某还为货车向中华保险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亦为2007年3月6日0时起至2008年3月5日24时止。警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浏阳市公安局,使用人为浏阳市工商局,2006年9月13日,浏阳市工商局为警车向某保险公司A购买了责任限额为x元的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10月22日0时起至2007年10月21日24时止。

本院认为,原告寻某某将其购买的客车挂靠于大鸿运公司营运,自负盈亏,寻某某即为客车的经营者和受益人,大鸿运公司代寻某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投保,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寻某某作为受益人,以大鸿运公司的名义与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寻某某驾驶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7人受伤、2人死亡、3车受损,该事故属于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A、某保险公司B应当根据约定负责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根据约定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根据约定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为客车、货车、警车3车相撞,而客车、货车、警车都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根据约定予以赔偿。客车在某保险公司B购买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B应当赔偿警车乘客张继煌医药费3928.7元、赔偿警车损失2000元,货车在中华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中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赔偿客车乘客损失x元(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警车在某保险公司A购买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A应当依据交强险中的无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客车乘客损失x元(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赔偿车辆损失400元。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除已判决中华保险公司和某保险公司A在交强险内赔偿损失x元(x元+x元)外,还判决某保险公司B、中华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A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人身损失x元(其中,某保险公司B赔偿8460元、中华保险公司赔偿3746元、某保险公司A282元)、判决寻某某、周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内)。以上已赔偿和应在交强险内赔偿的经济损失为x.7元。此次交通事故共产生经济损失x.56元,核减已赔偿和应在交强险内赔偿的经济损失x.7元后,未确定赔偿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为x.86元(其中,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为x.95元,车辆损失为x.91元),该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责任份额分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寻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海华无责任,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寻某某应承担事故损失的70%、周某某应承担事故损失的30%、何某某不承担事故损失,即寻某某应承担经济损失x.5元(x.86元×70%)、周某某应承担经济损失x.36元(x.86元×30%)。寻某某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可分为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和车辆损失,其中,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为x.4元(x.95元×70%),车辆损失为x.1元(x.91元×70%)。大鸿运公司代寻某某为客车向某保险公司A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元/座X19座后,又向某保险公司B购买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因此,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寻某某应承担的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根据各自确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即某保险公司A赔偿损失的1/31,某保险公司B赔偿损失的30/31。客车核载乘客为19人,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乘客为21人,实际因事故伤亡乘客为18人。某保险公司A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中约定,“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而客车上伤亡乘客为18人,未超过投保座位数,因此,某保险公司A应当按1/31的比例向寻某某赔偿寻某某应承担的客车乘客伤亡人员的损失,即某保险公司A应向寻某某赔偿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x元(x.4元×1/31)。某保险公司B在《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和第十三条中分别约定,“非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客运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本公司按照核定载客人数与实际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的比例进行赔偿”,因此,某保险公司B应在核减不应由某保险公司B赔偿的客车乘务员寻某某的损失3031.7元(4475.4元-应由周某平承担的损失4475.4元×30%-应由某保险公司A赔偿的损失4475.4元×70%×1/31)后,按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的30/31×19/21的比例向寻某某赔偿寻某某应承担的客车乘客伤亡人员的损失,即某保险公司B应向寻某某赔偿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x.9元((x.4元×30/31-3031.7元)×19/21)。大鸿运公司代寻某某为客车向某保险公司A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x元,因此,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寻某某应承担的车辆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A根据约定进行赔偿,寻某某应承担的车辆损失为x.1元,核减特别约定的车损免赔额300元,某保险公司A应当向寻某某赔偿车辆损失x.1元。以上合计,某保险公司A应当向寻某某赔偿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和车辆损失x.1元(即x元+x.1元),核减某保险公司A预付的赔偿款x元,某保险公司A还应向寻某某赔偿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和车辆损失x.1元,某保险公司B应当向寻某某赔偿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x.9元,核减某保险公司B预付的赔偿款x.73元,某保险公司B还应向寻某某赔偿客车乘客伤亡人员损失x.17元,因此,寻某某要求某保险公司A赔偿经济损失x.1元、某保险公司B赔偿经济损失x.1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寻某某要求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赔偿经济损失x.1元,而根据证据确认的经济损失为x.27元(即x.1元+x.17元),超出部分的请求,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提出,客车乘客伤亡人员的有关医疗费用等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予以核减,因某保险公司A和某保险公司B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A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寻某某赔偿寻某某承担的经济损失x.1元(某保险公司A应赔偿经济损失x.1元-某保险公司A预付的赔偿款x元=x.1元);

二、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B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寻某某赔偿寻某某承担的经济损失x.17元(某保险公司B应赔偿经济损失x.9元-某保险公司B预付的赔偿款x.73元=x.17元)(另外,某保险公司B将支付(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8460元和受理费80元票据提交本案,但本案未作为预付赔偿款予以抵减);

三、驳回寻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9元,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A负担325元,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B负担1933元,寻某某负担3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德贵

审判员刘志清

审判员黄某国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刚

相关数据计算表

一、确认的交通事故的总损失:x.56元。

1、客车受伤人员的损失为:x.95元;

2、客车死亡人员的损失为:x元;

3、警车受伤人员的损失为:3928.7元;

4、客车的损失为:x元;

5、警车的损失为:6565.91元;

6、(2009)第X号判决书判决的损失为:x元;

二、已赔偿和应在交强险内赔偿的损失为:x.7元。

1、某保险公司B应在客车交强险内赔偿的损失为:警车乘客损失3928.7元、警车损失2000元;

2、中华保险公司应在货车交强险内赔偿的损失为:客车乘客损失x元、车辆损失2000元;

3、某保险公司A应在警车交强险内赔偿的损失为:客车乘客损失x元、车辆损失400元;

4、(2009)第X号判决书判决赔偿的损失为:x元(其中包含有交强险中的客车乘客损失x元和x元)。

三、未确定赔偿人赔偿的损失为:x.86元。

1、客车乘客损失为:x.95元;

2、车辆损失为:x.91元;

四、事故当事人按责任份额分担的损失为:x.86元。

1、寻某某分担的损失为:x.86元×70%=x.5元;

a、寻某某分担的乘客损失为:x.95×70%=x.4元;

b、寻某某分担的车辆损失为:x.91×70%=x.1元;

2、周某平分担的损失为:x.86元×30%=x.36元;

五、某保险公司A应赔偿寻某某的损失为:x.1元。

1、客车乘客损失为:x.4元×1/31=x元;

2、车辆损失为:x.1元-300元=x.1元;

六、某保险公司B应赔偿寻某某的损失为:x.9元。

(x.4元×30/31-3031.7元)×19/21=x.9元(其中3031.7元是客车乘务员寻某兰的损失,计算方法是:4475.4元-应由周某平承担的损失4475.4元×30%-应由某保险公司A赔偿的损失4475.4元×70%×1/31)。

七、某保险公司A本案实际赔偿寻某某的损失为:x.1元(某保险公司A应赔偿经济损失x.1元-某保险公司A预付的赔偿款x元=x.1元)。

八、某保险公司B本案实际赔偿寻某某的损失为:x.17元(某保险公司B应赔偿经济损失x.9元-某保险公司B预付的赔偿款x.73元=x.17元)(另外,某保险公司B将支付(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8460元和受理费80元票据提交本案,但本案未作为预付赔偿款予以抵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