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住总鑫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浩九州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2984号

原告北京住总鑫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小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住(略)。

被告北京浩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板厂新里华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原告北京住总鑫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与被告北京浩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九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九州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鹏公司诉称:浩九州公司于2004年使用鑫鹏公司的塔吊设备,但并未支付租金。2005年11月1日,鑫鹏公司与浩九州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签认单》,确认尚欠鑫鹏公司租金x元未付。因多次催要未果,鑫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浩九州公司给付租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鑫鹏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签认单》。

被告浩九州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与质证意见。

经本院审查,本院对鑫鹏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浩九州公司曾经租赁鑫鹏公司的塔吊,但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此后,浩九州公司将租赁的塔吊归还给鑫鹏公司。2005年11月1日,鑫鹏公司与浩九州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签认单》,确认浩九州公司尚欠鑫鹏公司租金、拆装费共计x元未付。至今,浩九州公司未能给付鑫鹏公司上述欠款。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鑫鹏公司与浩九州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现浩九州公司拖欠鑫鹏公司租金x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鑫鹏公司要求浩九州公司给付租金x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浩九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有权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北京浩九州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住总鑫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十五万零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一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元,均由北京浩九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的部分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冯燕

代理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阮健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