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与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405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海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工业大院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助理,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以下简称:明达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临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航空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海滨,被告(反诉原告)明达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航空港公司诉称,2005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规定由明达厂为我公司承接的永安路X号国家档案局办公楼工程提供复合门,合同对复合门的材质、规格、单价、交货期限、地点、方式等事项做了约定。但明达厂所供木门于2005年12月27日经四方验收,一致确认未达合同要求。2005年12月31日国家档案局致函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在15天内更换全部房门和门框,并承担所有费用。我公司当天即致函给明达厂,通知明达厂从2006年1月1日起无条件进行返工及整改,直到符合质量要求,取得四方的认可及验收,限期12天。要求明达厂立即行动并迅速答复,否则我公司将另找公司完成此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将由明达厂承担。但明达厂迟迟不见行动,经我公司屡屡催促,直到2006年1月18日,双方及明达厂要求的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才签订了一份《木门维修三方合同》,合同规定明达厂应在2006年3月25日前完成全部木门维修,确保达到国家或北京市相关验收标准或业主满意程度,并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但签约后明达厂一直未能履行,2006年3月27日我公司再次致函明达厂,决定另选公司进行木门维修,费用从明达厂工程款中扣除。明达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于2006年4月4日在该公函上签具意见,同意由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负责维修木门,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同月13日,我公司与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签订合同,对木门维修的范围、方式、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维修费用经双方结算为x元,我公司已付讫。但返修后仍有很多遗留问题,我公司与明达厂多次交涉,均未得解决。2007年6月20日,双方经现场勘查,对质量问题进行了登记、确认。但明达厂不但拖延不修,反而为结算木门尾款多次上门滋事。2007年7月11日明达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再次上门时,我公司当面送达了公函一份,要求明达厂三日内派人进入现场维修,明达厂拒收公函并拒绝维修。我公司遂选定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维修工程,确定的维修费用为10万元。综上,我公司认为按照双方相关协议的规定,明达厂对所供木门负有2年保修的义务,但是虽经我公司屡屡催告,明达厂或怠于履行,或草草履行,始终不能彻底。合格地解决问题。故我公司只能另选公司对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两次维修费合计x元依法应由明达厂承担;对双方当事人未确认的质量问题(部分房间双方2007年6月20日核查时无人),明达厂应立即履行保修义务。故要求明达厂支付保修费用x元;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被告(反诉原告)明达厂辩称,我厂给航空港公司安装的木门经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维修已无质量问题;2007年6月20日在保修期内发现的木门质量缺陷,航空港公司在未通知我厂,且未经我厂同意的情况下更换的维修单位,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我厂概不负责;保修期已过,我厂不再承担保修义务,综上应驳回航空港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从总欠款中扣除维修费用x元。提出反诉,要求航空港公司支付木门安装款x.2元;航空港公司支付违约金x.21元(计算方式:确认木门的金额乘以5%算出);诉讼费由航空港公司负担。

原告(反诉被告)航空港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明达厂的反诉辩称为,不同意明达厂的反诉请求,因为其加工制作的木门不合格。

经审理查明,航空港公司与明达厂于2005年10月11日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供需双方协商同意,订购国家档案局办公楼实木复合门(暂订350套):樱桃饰面制作、油漆及五金件安装。其中:单开门樱桃实木复合门规格x×x、数量300樘、单价1380元、金额共x元,双开门樱桃实木复合门规格x×x,双开门按平米计算510元/平方米。说明:1、按照室内实际安装面积进行结算(以门贴脸的外围尺寸测量);2、以上门包括制作、安装、油漆、合页、门锁安装(每樘门合页3块、门锁1把、含五金玻璃);3、门的厚度为42mm;4、门的规格尺寸由双方认可并签字不得更改。合同条款: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于2005年11月10日前将南楼的门全部安装完,2005年12月10日前将北楼的门安装完,航空港公司得保证明达厂20天的安装时间,如果保证不了该时间,耽误工期由航空港公司承担(场地地砖必须全部贴完,保证场地清洁)。2、交货地点及方式:按航空港公司要求,明达厂送指定地点(宣武区X路X号工地现场)。3、付款方式及期限:明达厂货到工地付该批货款的70%(货到工地7天内航空港公司如不能及时付款,明达厂有权停止供货与安装),每到一批付清该批货款的70%直到供完为止,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款的100%(7天时间之内验收,如超过时间未验收就算验收合格)。5、检验与验收:按明达厂提供的北楼样板间的样品式样颜色为标准(达到国标)。7、违约责任:A明达厂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向航空港公司交付不能交货货款总值的5%作为违约金。B航空港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明达厂有权停止供货安装,航空港公司并赔偿货款总值的5%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明达厂依合同生产安装木门。航空港公司提出质量问题。2006年1月18日,航空港公司、明达厂与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称为“供方”)签订“关于永安路X号工程南、北楼木门维修三方合同”,合同约定,依据航空港公司、明达厂签订的木门合同,因达不到合同要求(国家和北京市验收标准),三方就木门维修事宜达成本合同:“1、对供方提供的木门制作安装结果,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范和验收标准,业主提出返工要求的木门,供方必须无条件予以维修、更换部件、更换整体木门直至业主满意。2、维修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6年3月25日止,完成南、北楼全部木门维修。3、质量要求:木门经供方维修后,全部木门质量应达到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验收标准或业主满意的程度。4、木门修复后,自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供方提供2年的保修服务。5、合同价款的支付:经甲方会同业主、监理、设计四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支付。”

2006年4月13日,航空港公司与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签订合同协议条款,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永安路X号国家档案局办公楼木门维修更换工程。工程地点:永安路X号国家档案局办公楼。工程内容:(1)更换木门及门套:12套(2)更换木门:3樘(3)更换门套:14樘(4)更换门锁144把(5)木门油漆及维修87樘。工程范围:永安路X号国家档案局办公楼木门维修更换。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x元,金额大写:贰万玖千叁百肆拾元整。第三条:协议付款方式: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06年3月27日,航空港公司给明达厂出具公函,该公函载明:“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贵厂承诺在2006年3月25日前完成所承包的永安路X号办公楼木门的更换及维修工作,至今一直未能履行,严重损坏了我公司在行业中的形象,并给使用单位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不影响整体维修施工进度并保证工程质量,我单位决定另选供货商负责木门的更换及维修,费用将从贵厂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一切权利。”

明达厂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函上注明:“同意航空港公司委托长辛店兴达家具厂负责维修木门的费用从永安路X号国家档案局工程款中扣除。”

现航空港公司已支付北京市长辛店兴达家具厂x元,双方均同意从航空港公司未支付明达厂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2007年6月20日,航空港公司、明达厂双方共同在工地现场制作了“国家档案局X号办公及业务用房加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调查表”,双方对南、北楼的木门从垂直度、四角方正、门扇平整、缝隙、小五金及门锁、油漆及其他进行了统计,双方确认了仍有质量问题的木门。2007年7月20日,航空港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就航空港公司承建的永安路X号办公及业务用房修缮,装修工程中的木门维修事宜,进行木门、门框及锁的拆除、更换、维修,其中数量为:拆除整门并维修共89樘,拆除并维修门框共96樘,新作木门、门框共21樘,拆除并换锁207把,据此合同,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作了预算书,现航空港公司陈述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已支付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维修款10万元,明达厂对此合同即预算书、支付的维修款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2007年6月20日双方现场确认的有问题的数量及种类。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2007年6月20日质量缺陷调查表显示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的价格认证,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京价(鉴)字2008第x号鉴定结论书认定:木门的修复费用为x元。另查双方确定木门款为x.20元,航空港公司已支付明达厂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协议、公函、价格认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航空港公司与明达厂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航空港公司、明达厂双方均同意由北京长辛店兴达家具厂进行了第一次维修,产生维修费用x元,原告航空港公司、明达厂均同意从航空港公司应支付明达厂总款中予以扣除,本院不持异议,依据2007年6月20日双方现场的质量缺陷调查表,可认定仍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京价(鉴)字2008第x号鉴定结论书认定,明达厂应支付航空港公司木门维修费用x元;由于合同未约定保修期限,故航空港公司要求明达厂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明达厂制作木门有质量问题,其要求航空港公司给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明达厂总计应支付航空港公司维修费用x元+x元=x元,航空港公司应支付明达厂的木门款为x.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维修费十万零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加工价款二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四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万八千九百七十四元二角一分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负担五百三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二千零五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负担一千九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负担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鉴定费三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明达装饰材料厂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康临芳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