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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鸿宝铝塑复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6656号

原告江阴鸿宝铝塑复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振亚庄X条X号。法定代表人班显庆,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鸿宝铝塑复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宝铝塑公司)与被告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荣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原告鸿宝铝塑公司提供的被告安盛荣光公司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且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被收件人退回,但是原告鸿宝铝塑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阴鸿宝铝塑复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安盛荣光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临芳

人民陪审员刘素舫

人民陪审员倪凤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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