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集成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集成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代码证号x-3。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职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集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集成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6元,并自第一次透支之日起(2006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该信用卡规定利息计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此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裁定,将该案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杰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志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