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初中文化,系上海申智劳务公司员工,住(略)。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某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沙笑萍,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0月24日,被告人金某伙同倪某某、钱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某室宋某家,由被告人金某望风,倪某某采用踢门入室的方法,在二楼东侧房间内窃得800欧元,折合人民币8235.68元。

2、2010年性逞砟唬姹烁鹑辰锬骋衬恚噶Π泶├埽链缰鞒孛孪页蚣苏绨n村新协某号张某某家,由被告人金某望风,尹某某采用踢门入室的方法,在二楼西侧卧室的床头柜内窃得人民币3000元,在二楼东侧卧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480元的华硕x-SL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底楼灶间窃得价值人民币44元的大米10公斤。

3、2010年3月中旬某晚,被告人金某伙同尹某某、钱某某窜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施某某家,由被告人金某望风,尹某某、钱某某采用攀爬阳台后入室的方法,在二楼卧室内窃得人民币800元,在西侧卧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470元的长虹牌21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步步高DVD一台及飞利浦电吹风一只。

4、2010年略逞砟唬姹烁鹑辰锬骋衬⒛城衬苣链缰鞒孛邢酥蛐缯衝逯绱n南某号黄某乙家,由被告人金某望风,尹某某、钱某某采用踢门入室的方法,在二楼东侧卧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84元的张裕红葡萄酒四瓶,在底楼中堂间内窃得价值人民币780元的凯利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0年5月9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黄某乙、施某某、宋某某陈述,证人倪某某、尹某某的证言,崇明县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崇明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崇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崇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金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能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三千元(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玖元陆角捌分,发还被害人宋某人民币捌仟贰佰叁拾伍元陆角捌分,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曹忠萍

审判员沈敏华

代理审判员朱玉蓉

书记员陈伟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案 金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