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开发区段市财政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志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峰,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销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08)X号裁决一案,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韦志锋,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宋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赵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撤回要求撤销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08)X号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卫秀萍
审判员薛曙
审判员景志贤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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