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汉族。
上诉人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因劳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养老保险费用系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征收、征交和管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纠纷的双方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或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故原告要求判令不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原告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的起诉。
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仅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没有涉及社会保障机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争议,上诉人河南天然化纤有限公司天然商厦如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张永增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