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焕章、蔡麦环、张利辉、王笑楠、王玉楠、王帅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02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捕前住(略)。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8个月;199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8个月;200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焕章、蔡麦环、张利辉、王笑楠、王玉楠、王帅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洛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焕章、蔡麦环、张利辉、王笑楠、王玉楠、王帅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宝玉

代理审判员李斌防

代理审判员曾亚旻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芦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