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X路X号。
代表人樊某某,男,该销售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缑喜兴、王某某,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田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田林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简称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宁夏田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田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原告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万昌
审判员王某花
代理审判员李元春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东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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