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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010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昌平区X镇X村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因琐事与高某某(男,48岁)发生口角,后对高某某进行殴打,致其4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协议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09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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