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昌图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X镇X村民委十二组X号。来京暂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2008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纪某某,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张凤成、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某(兼诉讼代理人)、纪某某和诉讼代理人冯天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吴某某因自己地里的玉米被烤伤前往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张地草坪地与被告人杨某甲理论,后二人发生争执,撕扯过程中杨某甲将吴某某打伤,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杨某甲被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意见。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杨某甲主观恶性不大。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属初犯。三、杨某甲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吴某某因自家地内的玉米被烤的痕迹,怀疑是被告人杨某甲所为,遂找至被告人杨某甲暂住的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张地草坪地与其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拳将吴某某左耳打致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杨某甲逃离现场。2008年8月1日11时05分,被查获归案。
另查明,有关本案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杨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7月19日20时许,我到张地我家玉米地,看到玉米叶有被烤的痕迹,就找到那个东北人,因此发生争吵,东北男子用拳打到我左脸和左耳部,我拿手机给家里打电话叫我四弟,他就报警了。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邻居伊某某也在我家,我嫂子吴某某打电话说她被人打了,让我赶快过去,我和伊某某就去了潞城营三村草地,我嫂子蹲在地上,我问她谁打的,她说是东北种草坪的人打的,并说左耳嗡嗡响,腰痛,头晕,我就打“110”报警了,后带我嫂子去医院看伤去了。
3、证人伊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我和吴某某小叔子张某某在一块,他接一个电话说他嫂子吴某某被人打了,让我们一块去看看,我们到潞城营三村张地草坪地,吴某某蹲在地上,她说让种草坪的东北男子打了,并说头晕,耳朵嗡嗡响,并说东北男子跑了,张某某就报警了,一会警察来了,张某某带他嫂子去医院,我就回家了。
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昨晚(即2008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一女子找我儿子问打药把她家玉米烧了,我儿子说打药了,可草坪离玉米地隔一条土路不会烧到玉米,女子要打我儿子,我儿子用手推她肩部一下,她就坐在地上了,我儿子就走了。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到案时间为2008年8月1日11时05分。
7、人口信息查询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
8、赔偿协议书、收款凭证、相关票据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损害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且被害人已表示对其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故本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杨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拘役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秦亚梅
人民陪审员李茂会
人民陪审员王振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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