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北京市大兴区,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候审。
辩护人张某甲,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证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无车牌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兴区X镇X村南口向西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张凤霞刮撞,造成张凤霞受伤,2008年5月7日,张凤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贾某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2、其始终坦白,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初次犯罪,确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无车牌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兴区X镇X村南口向西左转弯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张凤霞刮撞,造成张凤霞受伤,同年5月7日,张凤霞在治伤期间诱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兴分局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贾某某被传唤到案。
另经工作,贾某某已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除由贾某某支付的死者抢救等医疗费、丧葬费外,另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该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1日上午,其岳母张凤霞在去地里干活时被三轮摩托车撞倒的情况。2、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4、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5、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6、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因被诱发疾病而死亡,贾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故本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艳超
人民陪审员荣宝生
人民陪审员高连敏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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