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垣集团)。
法定代表人张某,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现任该公司监察保卫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军,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又名赵某,男,一九六五年五月十六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森林,花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花垣县团结粮油经营站(以下简称粮油经营站)。
法定代理人邓某,现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洪学智,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金垣集团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4)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花垣县团结粮站为主出资架设一条输电量为一万伏的高压线路,该线路从花垣县水泥厂前叉路口途经团结石灰厂等地。此条线路架成后,花垣县供电公司(金垣集团的前身)还使用其向团结中学、供销社、吉场村一、二组、团结国税所等单位和个人供电。二000年,团结镇进行农网改造,农网改造工程指挥部将粮油经营站的用电改从公路边(农贸市场门口)的高压线路搭火,从而截断了这条一万伏高压线路搭进粮油经营站的装置。至此,粮油经营站已不再使用这条高压线路,金垣集团仍使用这条高压线继续向团结国税所和几家石灰厂供电。二00三年六月九日中午,天下大雨,石灰厂前堵车,赵某担心其雇主的一辆农用车上的石灰被淋坏,就爬上车用薄膜盖石灰,当其打开薄膜,薄膜的另一端被风吹到高压线上,因薄膜被雨水淋湿,赵某被电击弹下车,摔在地上昏迷。继后,赵某被送到花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赵某的伤为:“T5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T3、4横突骨折、右T3联合骨折、双肺挫伤、硬膜外血肿。”经住院治疗,赵某于同年八月八日出院,共花去住院费(略)元、门诊费961.5元,共(略).50元(雇主已支付此款)。赵某的伤情,经法医评定为七级伤残。此外,赵某还花去鉴定费150元。赵某就损害赔偿诉至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对出事地点高压线路离地面的距离进行现场勘验,经测量,其高度为4至4.17米。另查明,赵某有以下被抚养人,其母张翠珍,于一九三二年出生;其女赵某沙,于二000年六月十八日出生;其子赵某安,于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出生。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金垣集团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略)元人民币,此款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付清。
二、赵某放弃对团结粮油经营站的赔偿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计人民币(略)元,由金垣集团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滨
审判员谷平衡
审判员龙爱成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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