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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湖南省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州民一终字第218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金垣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垣集团)。

法定代表人张某,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现任该公司监察保卫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军,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又名赵某,男,一九六五年五月十六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森林,花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花垣县团结粮油经营站(以下简称粮油经营站)。

法定代理人邓某,现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洪学智,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金垣集团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4)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花垣县团结粮站为主出资架设一条输电量为一万伏的高压线路,该线路从花垣县水泥厂前叉路口途经团结石灰厂等地。此条线路架成后,花垣县供电公司(金垣集团的前身)还使用其向团结中学、供销社、吉场村一、二组、团结国税所等单位和个人供电。二000年,团结镇进行农网改造,农网改造工程指挥部将粮油经营站的用电改从公路边(农贸市场门口)的高压线路搭火,从而截断了这条一万伏高压线路搭进粮油经营站的装置。至此,粮油经营站已不再使用这条高压线路,金垣集团仍使用这条高压线继续向团结国税所和几家石灰厂供电。二00三年六月九日中午,天下大雨,石灰厂前堵车,赵某担心其雇主的一辆农用车上的石灰被淋坏,就爬上车用薄膜盖石灰,当其打开薄膜,薄膜的另一端被风吹到高压线上,因薄膜被雨水淋湿,赵某被电击弹下车,摔在地上昏迷。继后,赵某被送到花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赵某的伤为:“T5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T3、4横突骨折、右T3联合骨折、双肺挫伤、硬膜外血肿。”经住院治疗,赵某于同年八月八日出院,共花去住院费(略)元、门诊费961.5元,共(略).50元(雇主已支付此款)。赵某的伤情,经法医评定为七级伤残。此外,赵某还花去鉴定费150元。赵某就损害赔偿诉至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对出事地点高压线路离地面的距离进行现场勘验,经测量,其高度为4至4.17米。另查明,赵某有以下被抚养人,其母张翠珍,于一九三二年出生;其女赵某沙,于二000年六月十八日出生;其子赵某安,于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出生。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金垣集团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略)元人民币,此款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付清。

二、赵某放弃对团结粮油经营站的赔偿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计人民币(略)元,由金垣集团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滨

审判员谷平衡

审判员龙爱成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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