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于2008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情况不详)在本市X村X村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姓名为“许克嘉”的居民身份证(已鉴定)1张,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李某、高某某、周某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证件管理处检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09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永佳
书记员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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