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甲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工程兵指挥学院法律顾问处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徐州市甲轮橡胶有限公司经营科科长,住(略)。
被告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六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久成,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07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全喜尚品牌产品徐州地区区域总代理,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代理费6万元。后在合同履行中,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与其签订合同之前未告知徐州已有加盟商,并在合同签订后在徐州又发展了其他加盟商,严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赔偿装修费用3万元、房屋租赁费用x元、人员工资及四金x.8元、退回因被告违约而未出售的商品,价值x元。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没有违约的行为,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双方均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返还徐州市甲轮橡胶有限公司费用总计六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元(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前给付三万五千元,余款于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前付清);
二、徐州市甲轮橡胶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前,退还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进货价为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元的货物;
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六十三元,由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负担(于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前给付徐州市甲轮橡胶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丕赋
审判员吴中华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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