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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8737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旅游报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树英,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刘某某起诉称:我于2008年6月拍摄了题为《阿里山的姑娘》的照片,并于同年6月30日以《阿里山的姑娘美如水啊》为题刊登在自己的博客上。同年7月,发现被告经营的雅虎网上出现了上述照片,且照片下方的水印标志也被删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照片使用费750元、赔偿律师费及证据保全费66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原告刘某某四千元;

二、双方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刘某某负担54.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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