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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青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甘肃省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宁,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雪龙公司一次性给付甘六建公司工程款x.15元(应扣除已付工程款500万元)、材料差价和人工工资160万元,由雪龙公司暂扣甘六建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x.41元,在已完工程验收合格1年后,一次无息退清;以上总计x.00元;

二、雪龙公司退付甘六建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三、甘六建公司在雪龙公司给付工程款同时,将工地在7个工作日移交完毕(如遇客观原因,双方协商顺延);移交中如有问题双方均不再涉及;

以上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均同时履行,即雪龙公司先将欠款暂存入我院财务帐户(户名: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西关大街分理处,帐号:x),同时,甘六建公司移交工地,移交完后,即将工程款付给甘六建公司;事后,双方不再互有债权和债务。

案件受理费x.76元,因双方和解减半收取即x.88元,案件鉴定费x元,均由原告甘肃省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最后,青海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给付甘肃省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款项x.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星月

审判员李某云

代理审判员韩辉

二○○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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