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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0103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商住楼X幢X层X号。

投资人王某萍。

委托代理人张瀚文,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08年6月24日,王某某与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许可王某某使用“都市妈妈”品牌经营,由王某某交纳加盟费15万元和市场保证金1万。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向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支付了上述约定的全部费用。此后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返还加盟费15万元、保证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货物(见本调解书所附清单)于2009年2月17日交付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已履行);

二、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分两次给付王某某是十六万元,于2009年2月17日给付王某某五万元(已履行),于2009年3月3日前付清余款十一万元;

三、王某某和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于2008年6月24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于2009年2月17日解除;

四、如北京景飒轩美容中心在2009年3月3日前未按上述第二项期限支付余款,则从2009年起按每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延期违约金;

五、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2225元,由王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梁茜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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