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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靳某某、费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非诉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X街X号,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系局长。

第一被执行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第二被执行人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靳某某、费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某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的(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3)第X号《社会抚养费某收决定书》。征收靳某某、费某某社会抚养费x元(已交纳3000元),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某某、费某某交付执行款2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故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前计生征决字(2003)第X号《社会抚养费某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军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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