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与北京市半导体器件研究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2679号

原告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市半导体器件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半导体器件研究所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太阳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市半导体器件研究所(以下简称半导体研究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太阳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告半导体研究所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太阳服务中心诉称,我(略)为被告(略)的职工李华居住的嘉园一里29-701住房供暖,但被告至今未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暖费。现我(略)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2003年度至2005年度,2007年度供暖费4328.20元(其中2007年度已支付655元欠付58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半导体研究所辩称,2007年我(略)支付了665元。我(略)是独立的法人(略),1998年北京无线电厂托管了该(略),2005年度之前北京无线电厂同意我们全额支付供暖费,总厂北京无线电厂作出管理规定,要求我们从2007年开始,按北京无线电厂的政策执行,单职工的只负担享受政策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剩下的部分由住户个人承担。2007年之前的我们完全可以负担。2003年、2004年、2005年同意给,按照原告确认的金额。另外,2006年度的供暖费我们已经全额支付了。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1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年第X号文件精神,甲方半导体研究所与乙方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集团供热厂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甲方职工李华居住的嘉园一里X号X室由乙方负责供暖的房室,甲方同意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乙方交清本年度全冬的供暖费;(略)用户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元;李华住房的建筑面积为65.7,应收金额1248.3元;每年5月1日-10月30日为交费期限,甲方同意在此期间由乙方委托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与甲方一次性结算供暖费,如超过期限按日累计价收1%的滞纳金;甲方新增职工用户或职工因故变动住房,可不再重新签订《供暖协议书》;甲方委托乙方供暖的总户数、总面积及供暖费总金额,每年度核对一次,详见该年度《职工用户(略)供暖明细表》。金太阳服务中心提供的半导体研究所职工供暖费明细表(表二)载明:2003-2005年度分别欠收李华供暖费用1248.3元;2007年度实收李华供暖费665元,欠收583.3元。

2006年8月30日,甲方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乙方金太阳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自2006年10月起,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嘉园二里、嘉园三里小区进行供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供暖费,包括2006年之前及之后的所有供暖费。2007年10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出具《金太阳服务中心丰台区嘉园锅炉房供热形式的证明》,该证明载明:金太阳服务中心(原嘉园供热厂)管理的丰台区嘉园锅炉房供暖形式为燃煤间接供暖锅炉房;供暖范围包括:丰台区嘉园小区嘉园一里1-3、5、7-17、19、21、甲22、26-X号楼及供电局开闭站……;根据市物价局京价(商)字[2001]X号规定,供暖费单价为建筑面积19元/㎡,使用面积25.33元/㎡。

另查明,2002年11月1日,北京无线电厂益泰集团公布执行《关于支付供暖费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载明:我(略)支付供暖费对象为所属员工享有的产权房及承租房;各独立分厂、公司的职工,居住本(略)及外(略)单元房,其供暖费用由各独立分厂、公司解决;我(略)职工,承租或购买外(略)单元房,其供暖费用,我(略)只付费用的50%,以支票结算;我(略)职工不是房屋的承租人或产权人,其配偶是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我(略)原则上不支付供暖费;未签订供暖协议书,我(略)不支付供暖费用;由我(略)支付供暖费的住户,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卖,我(略)将停止支付供暖费;职工调出我(略)、死亡、承租人变更,签订的供暖协议书终止,住户及时办理有关事宜,否则一切责任由其家属负责。

上述事实,有原告金太阳服务中心提供的《委托协议书》、《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丰台区嘉园锅炉房供热形式的证明》、《供暖协议书》、《用户(略)职工供暖费明晰表》(表二),被告半导体研究所提供的《北京无线电厂(益泰)关于支付供暖费的暂行规定》及当事人的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太阳服务中心与半导体研究所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协议,但半导体研究所职工李华居住的小区,由金太阳服务中心负责供暖,且金太阳服务中心已履行自己的义务,半导体研究所对金太阳服务中心的供热服务也未有异议。因此,双方已基于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事实上的供暖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所以,原告金太阳服务中心有权向被告半导体研究所主张供暖费,半导体研究所应承担为本(略)职工交纳供暖费的义务。半导体研究所未交纳2003-2005年及未完全交纳2007年度供暖费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金太阳服务中心要求半导体研究所给付其欠付职工李华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半导体研究所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半导体器件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供暖费四千三百二十八元二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半导体器件研究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孙玉华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思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