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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茶陵县大垅铅锌矿与被上诉人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县大垅铅锌矿,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华,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谭勇,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左武,湖南省石门县壶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上诉人茶陵县大垅铅锌矿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茶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茶陵县大垅铅锌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茶陵县大垅铅锌矿申请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处分权,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茶陵县大垅铅锌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茶陵县大垅铅锌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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