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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某诉称,2001年10月,袁某某以投保人身份在被告处投保人寿保险,但保单号“x”的保单于2007年10月划账时没有成功,已经中止效力了。2008年4月,袁某某申请被告对这份保单复效,但未获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x”号保单恢复效力,并赔偿袁某某各项损失8000元。

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变更名称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袁某某起诉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有所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翔

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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