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原告父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彦彬独任审判,公开开题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原告患有精神病,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后不给付医药费及生活费,被告不尽夫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费用8000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1、三岔河镇X村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告患病后已在娘家居住一年多,近半年被告未尽义务。

2、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病情介绍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1月28日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

3、住院票据一枚,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已花费2430.50元。

4、车费票据14枚,合计404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2004年患病,我一直在给原告医治费用都是我负责的,2008年3月原告回娘家至今未归。2008年6月我去接过原告回家。原告在娘家生活期间我陆续给她生活费900元,在娘家时给原告看病又花费300元,不同意再给付扶养费8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夫妻,2004年原告患精神分裂症,被告一直给原告医治。2008年因治病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3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在娘家期间被告曾陆续给原告部分生活费及医药费。2009年1月原告入住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治疗。花药费2430.50元,住院期间车费404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医疗文证、车费票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扶助义务,现原告患病尚未痊愈仍需后续治疗,被告应承担部分医疗费。根据已经产生的费用数额、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对原告的请求酌情予以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赵某甲扶养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