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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李某与姚某某子女抚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执字第4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婚生子李某宏变更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姚某某于2008年5月始至李某宏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二、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姚某某给付人民币1890元。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1890元,余款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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