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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家用电器厂、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镇企委员会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67-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第一被执行人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家用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仝某某,厂长。

第二被执行人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镇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4月5日以(1994)松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家用电器厂于1994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x元及给付全部利息;二、被告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镇企委员会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家用电器厂负担。199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本案于1997年7月26日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第一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第一、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松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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