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xx与侯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x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被告侯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家庭地位不平等,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自2010年7月起原告离家住外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虽为生活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愿意通过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名侯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自2010年7月起离家住外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侯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xx、被告侯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