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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源清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源清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豫源清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豫源清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一建公司于2008年元月25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豫源清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项x.2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x.54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豫源清科技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豫源清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剑锋,省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于2009年2月16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由豫源清科技公司支付给省一建公司工程款等各类款项75万元,同时省一建公司向豫源清科技公司出具该款正式税票。

二、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30日内,由豫源清科技公司协助三门峡天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给省一建公司各类钢管38.66吨。

双方同意若豫源清科技公司,在本协议达成后30日内不能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中约定的支付义务,即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万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3万元分别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省豫源清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x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为3900元由河南省豫源清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王克磊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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