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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2001-06-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临刑初字第101号

江西省抚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51年10月出生于临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抚州市X区X镇长,家住(略)。2001年4月28日被逮捕,2001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某某,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抚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任唱凯镇副镇长兼江西凯达小城镇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于1993年8月、1994年10月将凯达公司资金5万元借给何某和将3万元借给了万其泰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何、万二人已归还借款7万元,余款1万元及利息706.38元于2000年10月11日退还给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借绐何某5万元的行为属高利转贷行为,不应计入到犯罪数额中去。且被告人已全部退赔了挪用公款,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4日,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抚州地区计委将临川唱凯镇列入全国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乡镇,安排试点投资款110万元,投资款专款专用。根据批复,地区计委、原临川县计委与唱凯镇经过协商决定成立江西凯达小城镇开发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成立三方单位各出一人组成。成员为胡钱山、梁伟贵、黄某某,所有制形式经工商局注册,认定为集体所有制。同时聘任唱凯镇副镇长刘某为公司经理。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凯达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3年8月24日,将以凯达公司名义在临川农行唱凯营业所贷款(略)元借给何某个人用于承建建筑工程。1993年9月至12月,凯达公司分两次归还农行借款(略)元及利息。1996年6月20日,何某归还现金(略)元给江西凯达公司,余款(略)元及利息706.38元,由刘某于2000年10月11日退至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该款后由何某给还刘某。

1994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签字同意将凯达公司资金(略)元借给万其泰个人用于承建建筑工程。1995年5月17日,万其泰将借款(略)元归还凯达公司,1996年6月11日,万其泰将余欠款(略)元交给凯达公司出纳艾某某,艾某某收款后将该款交到临川唱凯土管所。

1998年,江西凯达公司解散,公司帐目由唱凯财税所封存。

认定上述事实,经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因搞建筑缺钱找刘某借钱,公司当时无现金,刘某以公司名义贷款(略)元借给我。该款被我用于建筑土地日常开支。1996年6月还款(略)元,2000年6只归还(略)元;证人艾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签字同意借款8万元绐何、万二人。至察发,已收到何、万二人归还借款7万元;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系唱凯镇委派出任凯达公司经理。刘某公司的钱借给他人搞建筑,自己未得汇报,不知情,系刘某人行为。两张借条及有关书证证实刘某签字同意将8万元公款借给何、万二人。刘某凯达公司聘任经理,且时为唱凯镇副镇长,有关票证证实万、何某人借、还款经过,及凯达公司1993年向临川农行唱凯镇贷款(略)元及还款情况。刘某退赃款(略)元及利息706.38元。被告人刘某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江西凯达公司经理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略)元借绐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借给何某(略)元系高利转贷行为,不应计入到犯罪数额中去。经查,被告人是因公司帐上无资金才叫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贷款后,将该款借给何,未到三个月,凯达公司又以公司资金归还贷款,何某借款性质仍是属于公司的公款,辩护人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退赔了挪用公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素阳

人民陪审员游佩英

人民陪审员李宝君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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