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一终字第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某

上诉人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7日及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2004年4月18日,原审被告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在我处赊购了两对价值人民币x元的石器,其中石狮子和石麒麟各一对,我送货至原审被告公司,经手人为梁殿军、孟召贵。当时口头约定同年7月份生产时给付此款,经手人给我出据收据一枚。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原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原审被告给付石器款x元。

原审被告辩称,我公司确有原审原告所称的两对石器,但原审原告称两名经手人是不是我公司员工我不清楚,我接管本公司时前任经理说未对我说过此事。故我对原审原告陈述不予认可,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同意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对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被告分别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并各自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审被告众成公司2004年的法定代表人为马峰,公司中现有石狮子、麒麟各一对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并予以确认。原审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审被告众成公司所拥有的两对石器是否自原审原告处赊购如赊购事实成立,原审被告应否履行给付义务原审法院综合评判如下:庭审中,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陈述了其送货至众成公司的过程,并提供了当时经手人出据收据一枚,证明其被告确于2004年4月18日售出两对石器,对此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称原审原告所述的两位经手人并非公司员工,其公司所有的石器不是自原审原告处赊购,但对其公司石器的来源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原审被告称该公司现有的两对石器不是自原审原告处赊购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审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原审裁定为,原审被告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给付原审原告毕某某人民币x元,此款于裁定生效时付清。原审被告如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1、被上诉人所持证据(收到条),上诉人认为不能做为有效证据。2、诉讼主体不对,即使被上诉人所持证据有效,被上诉人也不能起诉我公司,因为被上诉人所持证据(收到条)没有我公司公章,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所诉诉讼主体应为所称的经手人。3、被上诉人所持证据(收到条)单位为吉林省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而我公司全成为,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4、我认为我们不负举证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收到条”不等同于欠据,“收到条”没有上诉人单位的公章,上诉人又否定签收人是其单位员工。仅以其该“收到条”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二审期间又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法院依此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X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毕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长岭县人民法院退还给被上诉人毕某某本人;二审诉讼费11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吉林众成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张秋华

审判员徐芳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小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