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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北京新飞龙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平民初字第03049号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住(略)。

被告北京新飞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和平街村委会北3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新飞龙制衣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北京新飞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启如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和被告新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07年3月至10月间,被告将承揽的部分缝纫活交给原告加工,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加工的成衣交给被告。2008年4月5日,经过原告与被告公司经理胡某某核对,确认原告为被告加工服装的加工费共计x元,已付x元,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x元,被告列了清单后,将被告为原告开具的入库单收回,同时将被告经理胡某某书写的清单交给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加工费,但遭到被告方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服装加工费x元。

被告新飞龙公司辩称,承认尚欠原告加工费x元,但是原告如果要求我支付尚欠款x元,应当给我出具总加工费x元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我不向原告付尚欠加工费。

经审理查明,经原告与胡某某口头协商,由原告负责为被告加工服装。双方达成口头的服装加工合同后,原告于2007年3月至10月间多次承揽被告交付的服装加工业务,并按期将加工完成后的服装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总计为x元。此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现尚欠原告加工费x元。2008年4月间,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胡某某为原告书写了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该材料除对双方的业务往来进行了对账外,胡某某还确认了尚欠原告加工费的具体数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其服装加工费x元。

另查明:1、被告称双方在达成口头的服装加工合同时,曾口头约定被告在向原告付清全部加工费时原告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就此举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2、被告提供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以该材料第六条“开加工费总值增值税发票(x元),结余下x元加工费”的内容,要求原告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以未在该材料上签字认可为由予以否认,并提供胡某某为其出具的另一份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该材料无被告向原告主张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内容),用以证明原告没有义务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胡某某书写的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被告出具的胡某某书写的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加工费x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其服装加工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应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首先,被告依据胡某某书写的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中的一个版本中第六条“开加工费总值增值税发票(x元),结余下x元加工费”的内容,要求原告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该条的字面含义不清,且原告未在该证明上签字认可,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有义务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胡某某书写的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中有两个版本,其中一个版本有“开加工费总值增值税发票(x元),结余下x元加工费”的内容,另一个则无此内容,且两个版本都没有原告的签字认可,原告又否认曾同意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现亦不同意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所以被告不能依据胡某某自书的不同版本的名为“岳各庄服装加工费(07年做货清单)”的证明材料作任意解释,从而要求原告为其出具增值税发票。综上,被告所述原告应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新飞龙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曹某某加工费二万三千二百六十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北京新飞龙制衣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启如

二○○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贾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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