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平民初字第04077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国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诉称,2007年6月23日,我为自己的车牌号为京01/x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08年6月26日止。2007年12月19日,我在平谷区X乡X村驾驶上述投保拖拉机倒车时将陈守印碰伤,经平谷岳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陈守印将我及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起诉到平谷法院,平谷法院判决我赔偿陈守印医疗费等x.33元,并负担诉讼费143元。判决生效后,我按判决书规定,将损失款如数交给了陈守印。但我到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索赔时,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只同意支付5000余元,对其余部分拒绝赔偿。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给付我保险损失x.33元。

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辩称,孙某某关于在我公司为其一辆拖拉机投保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事实。孙某某驾车与陈守印发生交通事故后,将陈守印遗弃在路边,自行驾车离去,未采取任何某救措施也未报警,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及损失进一步扩大。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因孙某某的严重违约应获得免赔的权利。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推定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孙某某只应承担陈守印损失的一半。孙某某对(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未上诉,致使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不应当承担应由陈守印承担而实际由孙某某承担的部分。据此,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应支付孙某某的保险赔偿金为6045.48元。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出于对孙某某的照顾,现同意支付其8000元的保险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孙某某为自己所有车牌号为京01/x的拖拉机在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费为232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08年6月26日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载明:“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2007年12月19日,孙某某在平谷区X乡X村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倒车时与陈守印发生交通事故,陈守印在事故中受伤。次日,陈守印到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陈守印“右股骨颈骨折”,为此,陈守印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陈守印与孙某某均未及时报警,又不能提供证据,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该事故事实,未认定事故责任。孙某某于2007年12月24日向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报案。

另,(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法院认定陈守印支付医疗费x.33元,判决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给付陈守印医疗费用赔偿金8000元,判决孙某某赔偿陈守印医疗费等x.33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诉讼费用;在本案中其只要求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支付x.33元的80%,计x.46元。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只同意向孙某某支付8000元。上述事实有孙某某向法庭提交的保险单、(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孙某某与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孙某某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亦应按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关的保险赔偿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孙某某应支付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x.33元,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应向孙某某支付x.33元的80%的保险赔偿金,即x.46元。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关于因孙某某未按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扩大,中财保险平谷支公司据此只同意支付8000元的辩解理由,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其愿意承担本案及(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其承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保险赔偿金一万零七百四十七元四角六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七十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国红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玉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