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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保字第7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吕某某,女。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x号奥迪牌轿车的车籍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9000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名为XXXX的吉x号奥迪牌轿车的车籍予以扣押,准许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设定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欧英伟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此页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尹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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