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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与前郭县前郭镇红星机砖厂、前郭县前郭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郭尔罗斯大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2。

代表人赵某某,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红星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厂长。

第二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镇长。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3日制发(1999)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前郭县X镇红星机砖厂签定的两份借款合同有效,原告与前郭镇人民政府对外经济管理办公室及前郭镇X村经济管理站签定的担保合同无效;二、被告前郭县X镇红星机砖厂应给付原告贷款本金x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相应的合法利息;三、被告前郭县X镇人民政府承担给原告贷款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9年3月12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全部给付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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