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某、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非执字第4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马某、杨某某,住(略)。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某、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6月6日作出宁计生争决字(2008)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马某、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x元。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其余权利全部放弃。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6月6日作出宁计生争决字(2008)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