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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因与金某某、苏某某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立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原鹤壁市电信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苏某某,女,1950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南方庄甲X号(建通大厦)。

上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因与金某某、苏某某及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5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淇滨区,且本案被告苏某某与本案无关,应撤销原审裁定,由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金某某将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苏某某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被告苏某某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代审判员苗青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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