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歌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友谊宾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京世纪歌酷娱乐有限公司、北京友谊宾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歌酷娱乐有限公司和北京友谊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康运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岩
王某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