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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西铁刑初字第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铁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吉布五各,男,X年X月X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越西县X乡X村斯吉社。2005年6月10日因涉嫌抢劫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翻译人陈小平,西昌工务段职工。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布五各犯抢劫罪、强奸罪、诬告陷害罪,于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布五各、翻译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布五各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4年4月4日晚,被告人吉布五各伙同阿支拉沙、阿约儿坡(二人均已判刑)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在夹江县城伺机作案,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来到城区X路“幺哥录像茶园”翻窗进入室内准备行窃时,被正在室内睡觉的周某某发现。被告人吉布五各抽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其奸淫。阿支拉沙、阿约儿坡二人趁机抢走周某某的“斯达康”牌小灵通一部、“天下秀”香烟17包、“新科”牌VCD一台、现金21.10元。

二、2005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吉布五各从阿寨火车站爬上一列下行货物列车,当列车运行到白石岩至越西火车站区间时,被告人吉布五各发现爬乘该次火车的普雄工务段大集体职工杜某某(女),遂起劫意。被告人吉布五各来到杜某某所在的车厢内对其实施抢劫,遭到对方的反抗时,被告人吉布五各遂将其打成轻伤,并抢走杜某某随身携带的科健K100型手机一部及手机充电器等物。

三、2005年6月11日,被告人吉布五各被抓获后,为泄私愤,捏造事实谎称马海约沙参与了2005年6月7日抢劫杜某某一案,导致马海约沙被刑事拘留17天。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当庭宣读和出示的报案材料、被

害人陈述、被告人吉布五各的供述和辩解、已决犯阿支拉沙、阿约儿坡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吉布五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且在2004年4月5日抢劫的同时,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为泄私愤,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遭到刑事追究,致被害人遭到刑事拘留。被告人吉布五各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布五各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吉布五各在2004年4月5日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吉布五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4月5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吉布五各伙同阿支拉沙、阿约儿坡(二人均已判刑)在夹江县X路“幺哥录像茶园”翻窗进入室内准备行窃时,被正在室内睡觉的周某某发现。被告人吉布五各抽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对周某某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其奸淫。阿支拉沙、阿约儿坡二人趁机抢走周某某的“斯达康”牌小灵通一部、“天下秀”香烟17包、“新科”牌VCD一台、现金2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周某珍的

陈述,证实被害人被三名彝族抢劫并被其中的一名彝族强奸的经过;2、被告人吉布五各向公安机关供述的主要情节同已决犯阿支拉沙、阿约儿坡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他们共同在茶园抢劫被害人周某珍的财物,同时被告人吉布五各对周实施了强奸的事实;3、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抓获了两名抢劫犯罪嫌疑人,另一名抢劫犯罪嫌疑人被跑掉的经过;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6、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04)夹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2005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吉布五各从阿寨火车站

爬上一列下行货物列车,后对爬乘该次货车的普雄工务段大集体职工杜某某实施抢劫,当遭到对方的反抗时,被告人吉布五各遂将杜某成轻伤,并抢走杜某身携带的科健K100型手机一部及手机充电器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一名彝族抢劫并被打伤的经过;2、被告人吉布五各向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在一货物列车内对一名女青年实施了抢劫并将其打伤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吉布五各系本案犯罪嫌疑人;4、证人吉布伍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吉布五各拿了一部手机让其帮助查询该部手机话费的经过;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被害人杜某某爬乘一货物列车的经过;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被害人杜某某被人抢劫后,协助杜某案和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的经过;7、提取笔录及赃物照片;8、西昌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西铁公刑技[法]2005字第X号,证实被害人杜某某2005年6月7日所受的损伤为轻伤。

三、2005年6月11日,被告人吉布五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泄私愤,捏造事实谎称马海约沙参与了2005年6月7日抢劫杜某某一案,导致马海约沙被刑事拘留17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洛古伍俩等人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7日和马海约沙在一起的经过;2、被告人吉布五各向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因一事对马海约沙怀恨在心,捏造了2005年6月7日抢劫有马海约沙参与的事实;3、西昌铁路公安处拘留证西铁公留字[2005]X号、西昌铁路公安处释放证明书公刑释字(2005)X号,证实马海约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17天。

另有下列综合证据支持: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吉布五各的归案时间和归案情况。

以上证据均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赃物照片经被告人辨认后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予以了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布五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人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在2004年4月5日抢劫的同时,违背妇女意志,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为泄私愤,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遭到刑事追究,致使被害人遭到刑事拘留。被告人吉布五各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诬告陷害罪。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吉布五各犯抢劫罪、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吉布五各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吉布五各在2004年4月5日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布五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为建

审判员段元存

审判员李慧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恒夫

附页:本案适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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