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原告:泰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联社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兰某某,男,33岁,汉族,务农,江西省泰和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泰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6年5月17日被告兰某某向原告下属的水槎信用社借款4500元,并约定利息,期限两年。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借款期限两年,月利率6.03‰。以上证据,第X组证据经当庭核对与原件一致,两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对已查明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2006年5月17日被告兰某某向原告下属的水槎信用社借款4500元,并约定月利率6.03‰,期限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客观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原告泰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兰某某归还借款4500元及利息的诉请,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其对诉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泰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0元及利息(2006年5月17日至2008年5月1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03‰计算,其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兰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某华

代理审判员马菲

人民陪审员陈振华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尹杰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