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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陶某某、黄某乙被控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狗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公X、弹弓,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磨宝石,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大X、羊头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磨宝石,户籍所在地(略)-X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梁某、代理检察员林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人庭上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19日凌晨3时至7时许,被告人候济聪伙同一名“陶某男子”(另案处理)窜到本市X路X巷X号X楼,盗走被害人董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200元)、诺基亚8210型手机一台(价值30元)、DVD影碟机一台及现金2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提收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09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候济聪伙同一名“陶某男子”(另案处理)窜到本市X街X号,盗走被害人秦某某放在房间内的宏基牌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607元)。案发后,被盗显示器被公安机关依法提收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09年9月20日凌晨2时至7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窜到本市X路X级X号103房,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台杂牌黑色直板手机。

4.2009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窜到本市X路龙山回建小区A区X号,用自备工具撬开一楼防盗网,入室盗走被害人岑某某放在裤袋内的现金2100元。

5.2009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候济聪窜到本市两广市场B区X幢X号铺位X楼,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床头的诺基亚N78型手机一台(价值1232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提收并发还给被害人。

6.2009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窜到本市X路X号,入室盗走被害人钟某某放在茶几的茶叶四罐(共价值120元)和红酒一瓶。案发后,其中三罐茶叶(共价值9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提收。

7.2009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窜到本市X路X-X号,用自备工具撬开一楼防盗网,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欧某某放在二楼房间地柜的现金3100元。

8.2009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伙同虞明(另案处理)窜到本市X路大山脚一级X号,用自备工具撬开一楼防盗网后入室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的电脑一套(价值2010元)和现金1300元。

9.200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伙同虞明(另案处理)窜到本市龙山里X号,撬开一楼防盗网后入室盗走被害人莫某某、梁某某的欧某凯尔助力车一台(价值690元)、波导银色直板手机一台(价值50元)、摩托罗拉黑色直板手机一台(价值8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价值678元)、正夫人电磁炉一台(价值50元)和现金80元。案发后,被盗助力车和诺基亚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提收并发还给被害人。

10.2009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窜到本市翡翠园后面第X排回建地X号,撬开一楼防盗网入屋盗走被害人祝某房内的罗西尼手表一块(价值462元)和现金300元。案发后,被盗手表被公安机关依法提收并发还给被害人。

11.2009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窜到本市宝石加工园古道小区C区一级X号,撬开防盗网进入屋内企图盗窃,但被被害人李某发现而未盗得财物。

12.2009年12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伙同虞明(另案处理)窜到本市X村X组X-X号,由陶某某撬开窗户防盗网,侯某某伸手进窗内盗走害人莫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五叶神香烟一条(价值100元)、甲天下香烟一条(价值70元)、双喜香烟两条(价值120元)、红塔山香烟一条(价值90元)、七匹狼香烟一条(价值45元),总价值425元。案发后部分香烟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13.200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黄某乙窜到本市X村X组X号对面私人屋,由候济聪、陶某某入屋,黄某乙负责看风,盗走被害人黄某丙黑色科达相机一台(价值510元)、腊猪肉一块(价值120元)、黑色特步波鞋一双(价值50元)、黑色毛衣一件、天语牌手机一台及现金800元。

14.2009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济聪、陶某某窜到本市X路X号,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房内的一台DVD影碟机(价值50元)、杂牌手机一台、皮衣一件及现金10多元。案发后,被盗DVD影碟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15.2009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黄某乙窜到本市X路X巷X号和X号,企图撬开窗口防盗网进入房内盗窃,在撬窗过程中被人发现而未能盗得财物。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胶钳5把、螺丝批3把、扳手2把、铁水泥铲1把、液压剪1套。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参与盗窃15起(其中未遂2起),盗窃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陶某某参与盗窃12起(其中未遂2起),盗窃物品价值x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盗窃2起(其中未遂1起),盗窃物品价值148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秦某某、梁某某、岑某某、胡某某、钟某某、欧某某、梁某某、莫某某、梁某某、祝某、李某、莫某某、黄某丙、陈某某、黎某某的陈某及被盗物品的票据、发票、出货单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虞明的供述、(2009)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其中,侯某某、陶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黄某乙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黄某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在上述第11、15起事实中,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认,自愿认罪,有悔罪诚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元。

五、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退赔:岑某某人民币2100元、钟某某人民币30元、欧某某人民币3100元、梁某某人民币3310元、莫某某人民币260元、祝某人民币300元、莫某某人民币425元(含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香烟)、陈某某人民币10元。

六、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黄某乙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元。

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胶钳5把、螺丝批3把、扳手2把、铁水泥铲1把、液压剪1套,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及退赔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政

审判员黎某

审判员胡某莲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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