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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乾诉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张楼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不服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再申字第3号

王正乾:

你因诉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X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行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从1972年至今邓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南省残疾保障的有关规定给你发放残疾抚恤金、补助费。你应当按照邓州市委(1997)X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享受退休工资,而邓州市人民政府没有让你享受。

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你于1971年建设引丹工程中因公受伤,造成终身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972年5月5日,引丹指挥部为你出具“引丹恤字第X号文”证明,发给你“一次性抚恤金250元”,你已领取。这250元钱放在当时全国的物价和生活水平中比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且所谓“一次性抚恤”是指经这一次领取抚恤金以后,有关你因公受伤之事的抚恤问题永无纠葛。你申诉称邓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南省残疾保障的有关规定给你发放残疾抚恤金、补助费。但残疾人保障法生效于1993年,此时距你受伤的时间已经过去12年,对于该法生效以前的事件,该法无溯及力,即不应按1993年的标准为你发放抚恤金、补助费,而应当按照当时的标准为你发放(按当时标准发放的抚恤金你已领取)。你因公受伤后,政府一直对你进行优待。1986年邓县县委信访领导决定给予你照顾性退休补助每月10元,以后又逐步增加到每月60元,至今你仍在领取。1999年10月4日,张楼乡人民政府、龚家村委又免去你夫妻二人自1993年起的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一切费用。同时你还享受农村老党员的待遇和补助。你所称你应当按照邓州市委(1997)X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享受退休工资,而邓州市人民政府没有让你享受一事,经查,在落实X号文件时,你的任职情况不符合该文件的规定,由于你因公受伤,政府才照顾性地给你每月补助,对此,你认真查找比对文件规定即可明知。最近,政府又为你夫妻二人办理的低保,这些都是政府对你优待的表现,再在此外让政府负担其他费用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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