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昌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男,54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某于2008年8月12日10时许,在昌平区X镇北亚花园小区八号楼西侧因琐事与高某某(男、41岁)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中被告人栾某某用乒乓球球拍将高某某左耳打伤,致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现被告人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郝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章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纪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协议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栾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乒乓球拍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双玉娥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