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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刑初字第020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羁押,2008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十中分校内,因索要工资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纠纷后互殴,致使被害人曹某某右手第二掌骨基底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某某辩称:我没有撅曹某某的拇指,他的伤不是我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十中分校内,因索要工资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纠纷后互殴,致使被害人曹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6月20日9时许,我到长辛店十中分校工地检查工作,在施工楼的三层听到楼下有人吵,我往下一看,是葛某某和刘某理在吵。我赶紧喊他们:这是学校,别在这吵。葛某某就骂我。我就下楼,到楼下,葛某某朝我走过来,我也朝他走过去,走到跟前时,我说:你骂谁呢然后我用右手推他肩膀,还没有推到他时,他用左手一下握住我的右手大拇指,并往下折,我一痛,就往下弯腰,并往出抽手指头,没有抽出来。他握着我的拇指一甩,我就顺着他甩的方向,摔倒在地,他也就放开我的手指。我就往起爬,小葛某要跑,刘某理就拦住他了,我上去要抓他,刘某理又拦住我,小葛某往北跑了,我一看右手指肿了,特别疼,就叫刘某理开车拉我去看病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6月20日上午9点多钟,当时我正在工地的楼下,姓葛某来跟我要钱,我说等活完了再给他结,他声音挺大的,还跟我要,曹某某正在楼上干活,他就在楼上让姓葛某声音小点,姓葛某就骂了曹某某一句,曹某某就从楼上下来了,走到姓葛某身前,用手推他,问他骂谁呢,曹某某推他时,姓葛某握住曹某某右手拇指,还使劲一撅,曹某某就倒地上了,他右手被撅了,左手还抓着姓葛某衣服,把他衣服撕破了,姓葛某也倒地上了,之后他就把曹某某的手松开了,我让他赶紧跑,他起身后就跑了。姓葛某跑后,曹某某想追他,说他手疼,我一看,曹某某右手拇指的骨头都顶起来了,我就赶快带他去医院了,大夫说他拇指骨折。

3、证人巨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6月20日,其听到葛某某与曹某某发生争吵,好象是因为要工资的事。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葛某某与曹某某在长辛店十中分校工地发生争吵的事实。

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8年6月20日,其听到葛某某与曹某某在长辛店十中分校工地发生争吵的事实。

6、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曹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7、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葛某某被查获的经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辩称被害人曹某某手部损伤不是其造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葛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拇指撅伤的事实,有被害人曹某某陈述及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其辩解不予采纳。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09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章冠雄

人民陪审员王永生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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