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小日本),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6月20日,因无证驾驶被怀柔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5月21日,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1991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某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隋某某于2008年6月20日10时许,至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X村龙潭水库,捕鱼时向水库中投放了“甲氰菊酯”农药3瓶,造成该水库中的鱼全部死亡。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甲、张某乙、马某丙、郭某某、张某丁、彭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怀柔县X村土地租赁合同书,赔偿协议书、收款证明,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08]第X号文件,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京公法毒化字[2008]X号毒物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市怀柔县公安局(2000)第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京公(怀预)决字[2005]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清刑减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隋某某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某、隋某某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决定对二名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何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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