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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冯开成等人与李某己、全某、燕某相邻权纠纷案

时间:2001-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张民终字第10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张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周某,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某甲,女,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某乙,女,现年三十八岁,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冯开成,男,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丙,男,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出生,土家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丁,女,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戊,男,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略),系本案二审上诉方的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席春云,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武陵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武陵高专),地址:张家界市三角坪。

法定代表人李某己,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一九四四年一月三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武陵高专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平东,张家界市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某,男,现年五十岁,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男,现年三十八岁,农民,住(略)。

上诉人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冯开成、田某丙、田某丁、张某、田某戊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2001)张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武陵高专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加固围墙,其行为是正当的,且对周某等人的通行问题予以妥善解决;周某、李某甲、冯开成、李某乙损毁武陵高专的围墙,其行为违法。据此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某等十人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李某甲、冯开成、李某乙分别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武陵高专围墙损失六百元、五百五十元、三百五十元、一千元。

周某等人不服,以武陵高专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其征用的土地面积小于其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且修建围墙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属非法施工,另外,所建围墙堵塞了上诉人的必经之道,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生某庚、生某辛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武陵高专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审原告全某、燕某称,只求有路通行,现武陵高专已修了路,故撤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八六年武陵高专建校征地时,与当地政府及居委会负责人指手为界,明确了校园四至界线,但土地面积未经准确丈量,仅给村民补偿了七百余亩的土地款,便在所征土地上建校,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一九八八年至二000年,周某等人先后建房于(略),与武陵大学相邻,并借用武陵高专校园内的公路做通道,面向武陵高专师生某营餐宿业、商店、娱乐场所等。一九九五年,武陵高专在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的红线图之内,第一次修建了围墙(习惯称老围墙,其四至界线与征地四至界线一致),武陵高专在老围墙上留有三个门,还出资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供周某等人通行,故未发生某道纠纷。一九九七年张家界市测绘大队替武陵高专测量了所征土地的地形地貌,并绘制了图纸。一九八八年至二000年,周某等人因建房毁损挤占武陵高专的老围墙,其中周某于二000年十月无证扩建私房一栋,面积91.49m2,拆老围墙12.m;扩建房屋与老围墙脚距离为0.5m;李某甲自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建房,虽两证齐全,但所建房屋紧挨老围墙,并拆除老围墙11.4m;冯开成及其妻王用忠于二000年三月无证建房,违法占地105.85m2,拆除老围墙7.3m;李某乙于一九九九年五月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证扩建房屋,挤占老围墙20m;田某丙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违证建房,超建两层,超建房屋面积177.79m2;张某一九九三年至二000年违证建房,超出批准面积259.76m2;田某戊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违证建房,超建面积86m2;田某丁于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无证建房,非法占地142.8m2,总建筑面积350.44m2;全某购买他人房屋未过户,无证扩建138.2m2;燕某购买他人房屋未过户,无证扩建32m2。由于武陵高专的老围墙被毁,无法封闭,进入校园里的人员复杂,治安环境十分恶劣,曾先后发生某起凶杀、强奸、盗窃等刑事、治安案件,严重破坏了武陵高专的教学秩序。二000年十月,武陵高专为贯彻中央、省、市三级的文件精神,整治学校周某环境,改善校内治安状况,确保教学秩序和政治稳定,确保广大师生某生某和财产安全,决定重新修建、加固封闭式围墙(称新围墙),并由张家界市国土局、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分别派员现场制定修复、加固围墙的方案,武陵高专按所定方案组织施工。当新围墙修至与周某等人的房屋相邻地段时,周某等人以新建围墙堵塞了他们的必经之道,妨碍了其生某庚、生某辛为由,阻止施工,双方发生某纷。武陵高专在争议处主动将围墙退让1.58m,留出空间以解决周某等人房屋边的通行、通风、采光问题,同时投资十多万元另开通道,以解决周某等人外出的通行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的证明、张家界市测绘大队的证明及其制作的测绘图、现场照片、周某等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某庚、方便生某辛、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如一方必经之道,因实际需要,被相邻另一方堵塞的,应另开通道后,再封闭原道。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武陵高专征地的四至界线清楚,应予认可,并受法律保护。至于武陵高专征地面积不清、补偿不明等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应由武陵高专与当地政府及居委会协商处理,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已形成的相邻关系,更不能借此否认武陵高专的征地界线。武陵高专为整治校园周某环境,维护校园秩序,修复加固围墙的行为,既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又符合实际需要,且施工时,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派员现场指导放样,其施工行为应视为取得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应予支持。当然,武陵高专修建封闭式围墙后,将周某等人所建房屋与武陵高专隔开,堵塞了原通道,改变了周某等人的生某辛环境,对周某等人的生某庚、生某辛和经营有一定的影响,但学校连着千家万户,为了保证武陵高专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周某等人应以国家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支持武陵高专建设,况且武陵高专已考虑到周某等人的通行、通风、采光问题,修建围墙时留出了适当的空间,并出资十余万元另开通道,比较稳妥地解决了周某等人的通行、通风、采光问题,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周某等人阻止武陵高专修建围墙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周某、李某甲、冯开成、李某乙毁损挤占老围墙,其行为侵犯了武陵高专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应予赔偿,原审就此项损失金额计算合理(围墙造价以每米一百元计,毁损后减半赔偿)。综上所述,周某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上诉人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冯开成、田某丙、田某丁、张某、田某戊各承担一百二十五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彦

审判员符登峰

审判员肖昌全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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