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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诉陈某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医院。

被告陈某。

被告刘某。

原告某医院诉被告陈某、刘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某、代理审判员陆某、人民陪审员贺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医院诉称,被告陈某因病于2009年8月24日入住原告胸外科处治疗,同年9月2日出院。在住院期间,被告陈某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58,165.41元,被告陈某已支付人民币145,000元,余款人民币13,165.41元未支付。原告与被告陈某、刘某曾于2009年8月24日曾订立欠付医疗费协议书一份,被告陈某、刘某承诺出院时若钱未到位,由此造成后果由其病人或担保人负责,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因被告陈某、刘某到期未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欠付的医疗费。因原告电脑在做结算时多算了被告最后一天的床位费故应当扣除,现诉请本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欠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3,110.41元,并由被告刘某对被告陈某承担的上述费用负连带责任。

被告陈某、刘某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因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于2009年8月24日入住原告胸外科治疗,2008年9月2日被告陈某出院。在住院期间,被告陈某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58,165.41元,被告陈某已支付人民币145,000元,余款人民币13,165.41元未支付。原告与被告刘某曾于2009年8月24日订立欠付医疗费协议书一份,被告刘某承诺“出院时若钱未到位、医保等手续不全,由此造成后果由其病人或担保人负责”,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因被告陈某、刘某到期未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欠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3,110.41元,并由被告刘某对被告陈某承担的上述费用负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方为此支付医疗费。在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均负有义务,且期间的义务存在对应的关系。医方负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则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陈某欠付原告医药费,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刘某在还款协议中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被告陈某承担的款项负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医院医疗费人民币13,110.41元;

二、被告刘某对被告陈某承担的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76元,由被告陈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峰

审判员陆青

代理审判员贺雪文

书记员书记员李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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