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宁)安监管罚字〔200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局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分公司,住所地前郭县红旗农场。

负责人王某乙,经理。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宁)安监管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立案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的(松宁)安监管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复议,没有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红旗分公司依法应履行交纳x元罚款的法定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的(松宁)安监管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程景辉

审判员姜玉忠

代理审判员高鸽

2009年1月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春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