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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57岁。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31日6时许,鄢陵县公安局民警在宋某某家中查获改制后发令枪一支,军用步枪子弹19发。经鉴定宋某某所持枪型物品为枪支,足以致人伤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勘查检验笔录、照片、鄢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证明、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玉亭

二0一0年九月日

书记员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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