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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00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玄某某,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华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出生地(略)。

委托代理人:马勇,濮阳市高新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玄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7)濮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玄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比较片面,在法律上法院概括的说了违反法律规定,但没有具体说明违反了哪一条,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打渔陈乡政府处理给申请人的是10间厂房的拆除权并非所有权,申请人也从未取得10间厂房的所有权;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房地产管理费》等相关法律规定乡政府卖房行为是违法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此案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乡政府的房产交易,没有提供法定的房产转移权属证明,并且标的物没有交付,缺少必要的法定要件,因此与租赁乡政府房子的被申请人,形不成民事法律关系。故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玄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玄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杨宏民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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