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薛某某、临颍县邓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袁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原审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邓庄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薛某某于2007年4月28日起诉到临颍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邓庄村委会所签场院租赁合同,邓庄村委会返还其租赁费4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张某某为第三人,并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7)临民初字第450-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邓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5月1日薛某某、邓庄村委会签订合同一份,邓庄村委会的院子租给薛某某使用10年,租金为5000元。合同签订后,薛某某将5000元交给了邓庄村X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张某某将款交给了邓庄村委会会计入了账。2004年10月份因邓庄村委会换届选举,又加上薛某某所办厂给附近居民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双方解除了合同。薛某某实际使用场地6个月,由张某某给薛某某另找了场地,张某某另行收取费用。张某某于2004年10月20日将薛某某所交纳的5000元使用费从邓庄村委会会计处退出没有给付薛某某。张某某称,所收所退的5000元在会计那里是空头账,但对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证据印证。

原审法院认为:薛某某、邓庄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已经于2004年10月份不再履行,并且邓庄村委会已退还了使用费,薛某某又另租了别人的场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互不履行义务,已属自行解除了合同,双方的行为该院予以认可。张某某作为当时的村干部,在邓庄村委会退给薛某某使用费的情况下,已将5000元领出,应当交付薛某某,而张某某辩称该5000元是空头转账,因提供不出确凿证据,该院不予采信。邓庄村委会明知道使用费5000元是薛某某所交,双方解除合同后应将该款退给薛某某,而不应该让张某某以个人名义领取,造成薛某某至今没有收到该款,邓庄村委会应负连带给付责任。因薛某某使用场地6个月,应当扣除250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地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张某某给付薛某某4750元,邓庄村委会负连带给付责任。

张某某上诉称:根本没有收到邓庄村委会退还给薛某某的5000元钱。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薛某某口头答辩称:邓庄村委会帐上显示张某某已将5000元领走,张某某未将钱退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庄村委会缺席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张某某、薛某某、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4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某于2009年7月26日前给付薛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薛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达成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长彬

审判员石笑云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路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